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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签订动迁房买卖合同,交易限制期满后,卖方因房屋市价上涨要求买方加价支付,否则不配合过户。遇见这种行为,法院将如何认定?近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房屋卖方加价行为构成违约,应支付一定违约金。
2016年,姜先生与何先生签订了动迁房买卖合同,约定何先生将其动迁补偿安置配购的一套房屋以总价约160万元出售给姜先生。
按照相关规定,动迁房交房满一定期限后才能上市交易,该房屋暂时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因而,合同还约定,若何先生因房屋价格上涨不配合办理过户即视为重大违约,应按房屋时价总额100%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姜先生支付了约145万元房款,尾款15万元合同约定在过户时支付。随后,姜先生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至今。
前述交易限制期满后,姜先生请求何先生过户房屋,何先生提出要加价被拒绝。双方就过户事项迟迟未协商一致。于是,姜先生将何先生起诉至宝山法院,要求何先生配合过户并支付违约金16万元。
庭审中,何先生否认自己存在加价行为,表示自己愿意继续履行动迁房买卖合同,并认为是原告姜先生延期交付房款构成违约。
宝山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及证人证言,足以认定合同未能履行是何先生要求加价未果导致。何先生虽否认加价行为,并主张姜先生构成违约,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须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根据合同约定,何先生未按约履行义务,明显属于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双方履约意愿、实际损失等因素,法院最终判决何先生配合姜先生过户并支付违约金5万元。判决后,何先生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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