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失踪四年起可以在法律上宣告死亡,所谓宣告死亡,是指公民下落不明超过法定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宣告该公民死亡的一种法律制度,在法律上,自然人的死亡有两种:
一种是自然死亡,是指在生理上的明确无误的真死。
一种是法律上的推定死亡,事实上也可能死亡,也可能没有死亡。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1.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计算。宣告一个人死亡,关系到终止他的民事主体资格,须慎重从事,所以需要有较长的失踪时间。
二、宣告自然人失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须有失踪的事实。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音讯渺无,下落不明,生死不明。如果自然人因客观原因(如旅居海外)或主观原因(如畏罪潜逃)而与家人暂时中断联系,不构成民法上的失踪。
2.须失踪达到法定期间。
3.须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失踪的申请。
找法网提醒您:利害关系人是指与失踪人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包括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其他与失踪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如债权人、债务人等。自然人失踪以后,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其失踪,也可以不申请宣告其失踪。
4.须人民法院根据法定程序进行失踪宣告。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失踪的案件,应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
三、开具死亡证明需要以下资料:
1.医疗卫生单位出具的死亡报告;
2.死者本人身份证;
3.户口本、家属身份证等。死者家属携带上述资料去当地基层组织开具即可。
如果发现来历不明或者过路途中死亡的人, 户口登记机关应与有关部门联系处理。如能查明死者姓名、常住地和死亡原因的,应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作死亡登记,注销户口;无法查明来历的,应将已经查明的事项和死亡情况登记备查。 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已经火化的,凭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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