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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
本报讯 为进一步加强汽车金融公司监管,引导其依法合规经营和持续稳健运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日前修订发布了《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8月11日起施行。
《办法》新增了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要求,重点规定了股权管理、“三会一层”、关联交易、信息披露、消费者权益保护、内外部审计和信息系统等方面的监管要求。
为引导汽车金融公司聚焦主业,《办法》以风险为本加强监管,取消股权投资业务。对出资人提出更高要求,强化股东对汽车金融公司的支持力度,适当扩大股东存款范围,同时取消定期存款期限的规定。增加风险管理要求,增设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完善重大突发事件报告、现场检查、延伸调查和三方会谈等规定。
为适应汽车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市场需求,《办法》将汽车附加品融资列入业务范围,允许客户在办理汽车贷款后单独申请附加品融资;允许向汽车售后服务商提供库存采购、维修设备购买等贷款;允许售后回租模式的融资租赁业务,同时规定回租业务必须基于车辆真实贸易背景。
为贯彻落实对外开放政策,《办法》允许设立境外子公司,提供民族品牌汽车海外市场发展所需的金融服务,支持我国汽车产业“走出去”。落实对外开放政策要求,取消非金融机构出资人产规模的限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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