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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 | 地址 | 受理接待时间 | 咨询电话 |
瓶窑房地产管理所 | 前程路20号1楼大厅中区14号窗口 | 08:30-12:00、13:30-17:00 | 88543235 |
余杭房地产管理所 | 凤新路366号瑞鸿大厦1楼D15、D16窗口 | 08:30-12:00、13:30-17:00 | 89395058 |
受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主要审查哪些事项?
一是审查租赁房屋是否具有不得出租的情形,如,属于违法建筑的、被依法查封的、房屋权属有争议的情形等等;
二是审查转租人转租房屋的行为是否经过出租人的书面同意;
三是审查共有房屋的出租人是否具有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出租委托代管房屋的受托人是否具有委托人授权出租的证明;
四是审查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租赁信息是否完整;
五是属居住房屋的,审查房屋是否符合居住要求,包括每个居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平方米,每个居室居住的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除外),其中属住宅性质的,应当以一间按照住宅设计规范设计为居住空间的卧室或者起居室(厅)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设计为餐厅、厨房、卫生间、阳台、过厅、过道、贮藏室、地下室、半地下室等其他非居住空间的,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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