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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从公共安全领域扩展到商业领域,人们在享受科技带来便利的同时,也面临着人脸数据泄露、滥用的困扰。
2022年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公益检察部门发现,区内多家小超市为应对物品失窃,在出入口安装具有人脸识别功能的摄像头。近日,检察院向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公司等制发了检察建议,督促拆除具有人脸识别功能的摄像头,保护消费者个人隐私。
谁能想到自己仅是到超市买点东西,“脸”就被商家抓走了,而且还可能被暗中标注了“小偷”的标签?这种明火执仗式“偷脸”也不是个别现象了,之前,一些售楼部因为用了人脸识别摄像头,害得顾客不得不戴起头盔看房;前年315时,多家大品牌公司被指用人脸识别摄像头拍摄路人和顾客。
其实,识别人脸信息,属于处理高度敏感的公民个人的生物信息。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明确:人脸信息的采集、处理应建立在“告知+同意”规则的基础上,对于人脸信息处理还特别规定了“单独同意”的要求。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经营场所“未公开处理人脸信息的规则或者未明示处理的目的、方式、范围”等情形的属于侵权。也就是说,商家对于消费者的脸“不问自取”,是严重违法的。
但是,法律的原则规定并没有挡住商家“偷脸”的疯狂,人脸识别从原来应用于金融支付、机密行业的“黑科技”,变成超市多花几百元就能开权限的下沉业务,让我们的脸和个人信息变得如此廉价,走在街上,逛个超市,就被油腻腻的手抓走了我们的隐私。法律必须有力,处罚必须到位,治理也应该发挥社会合力,要对“偷脸”产业链实施源头治理、全链条治理,不能只处理终端,不规范上游产业。
这一次,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就滥用人脸识别问题,向行政执法部门、公司等发出检察建议,这不是治理的终点。检察机关虽然不能直接处罚,但可以作为法律监督机关,通过依法履行监督权,以“我管”促“都管”,协调更多职能部门一起入场解决这个老大难问题。
首先,要探索人脸识别的技术准入门槛。处理敏感的公民生物信息,不能游离于强监管之外,搞人脸识别不能比贴张广告更方便。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明确规定,采集人脸识别信息时必须明示收集、使用的目的和范围,还要保障数据安全,确保其不被倒卖和泄漏。这么严格的条件,有几个超市能做到?做不到,就不能允许其使用人脸识别设备。
其次,“偷脸”技术有相当的隐蔽性,消费者难以举证、维权,这就需要职能部门强化事中监管,保护好消费者的脸,加大执法力度,提升违法成本。
总之,用足既有法律措施,强化全产业链监管,让“偷脸者”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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