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速看料】粤电力A: 广东能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作框架协议》

2023-02-21 19:20:59   来源:证券之星

广东能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与

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资料图】

融资租赁合作框架协议

   二○二三年   月

          融资租赁合作框架协议

甲   方:广东能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住   所: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 106 号

法定代表人:李杰兴

乙   方: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东路 2 号粤电广场南塔 33-36 楼

法定代表人:郑云鹏

鉴于: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拟与甲方进行合作,由甲方

为其提供融资租赁服务;

乙方进行合作并为乙方或其控股子公司提供融资租赁服务;

甲方与乙方构成关联方,甲方与乙方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须遵守关联交易相关规定。

  广东能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为满

足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或其控

股子公司的融资需求,发挥融资租赁在融资、资产管理、税

务筹划等方面的优势,为乙方或其控股子公司提供个性化的

融资租赁解决方案。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

原则,就未来甲方为乙方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

议:

 第一条   融资租赁服务内容

  甲方同意在满足本协议第三条第 1 项和第 2 项的前提下,

承诺为乙方提供如下内容的融资租赁服务:

括直接租赁服务和售后回租服务。

  直接租赁服务,即甲方根据乙方或其控股子公司的要求,

向设备供应商购买租赁标的物,租赁给乙方或其控股子公司

使用,乙方或其控股子公司同意租入租赁标的物并向甲方支

付租金。

  售后回租服务,甲方向乙方或其控股子公司购买租赁标

的物,再将该等租赁标的物回租予乙方或其控股子公司,乙

方或其控股子公司向甲方支付租金。

融资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壹佰陆拾亿元。本协议期限内,

融资额度可循环使用。合作期限届满、在合作期限内提前达

到既定合作规模,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本协议框架内,可以联合其他租赁公司,采取联合租赁等多

种租赁方式,以实现乙方或其控股子公司对某一特定融资项

目的资金需求。

 第二条 融资租赁服务原则

  甲方在为乙方或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时,

承诺遵守以下原则: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的综合费率不高于同

行业其他融资租赁公司同期所提供可比较融资租赁服务的

业务费用水平,亦不高于甲方同期向广东省能源集团有限公

司及其非上市控股子公司提供可比较的同类融资租赁服务

的业务费用水平。

 第三条 合作模式及要求

是: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超过80%;公司经营情况较为稳定。

务企业的具体情况确定的担保方式(具体以项目操作时签订

的文件为准)。

加快融资速度。

  第四条 保密原则

  甲、乙双方均有义务为对方严守商业秘密和双方的客户

资料,未经对方许可,不得向外提供任何有关对方业务经营

或客户等方面的资料和信息。

  第五条 合作保障

  乙方对甲方提供的上述服务给予积极的支持,包括但不

限于配合甲方开展信审、评审等工作以及提供财务报表等企

业信息,并配合甲方做好租赁资产的管理工作。

 甲乙双方应加强沟通联系,密切配合,及时向对方提供

各种有关信息、资料,通知对方各种重大变更事项。双方在

合作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本着“互谅互让、诚信务实”的

原则,共同协商解决。

  第六条   其他

  本框架协议第一条所提及的各项融资租赁服务均应由

甲方与接受服务方另行签订单项融资租赁服务合同,各方权

利义务以最终签订的单项融资租赁服务合同所述为准。

 本框架协议由甲乙双方协商签订,自甲乙双方盖章且负

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适时签订

补充协议,以资恪守。

 本框架协议正本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

 本协议有效期限为壹年,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算。如一

方提出终止本协议,须由双方协商后确定。

(以下无正文)

甲方:广东能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日期:   年   月   日

查看原文公告

标签: 融资租赁 框架协议 股份有限公司

X 关闭

X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