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职工门诊统筹就医指南
【资料图】
凡参加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可通过选择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享受门诊统筹报销待遇。
一、待遇范围
1.除经批准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门诊规定病种(特病)治疗以外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均可按照规定给予报销;
2.参保人员在住院期间不得重复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3.本门诊统筹指南不包括门诊统筹手术治疗病种。
二、报销比例
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每月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20元;起付标准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门诊统筹基金每次支付比例为在职职工60%、退休人员65%,其中一般诊疗费每次支付比例为80%;每月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50元。异地就医门诊统筹直接结算待遇,执行我市相关政策。
三、药品报销范围
《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纳入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异地就医门诊统筹支付范围按就医地药品目录执行。
四、诊疗项目报销范围
符合《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中甲类项目均由门诊统筹基金按规定标准给予支付。《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2012年版)中乙类的数字化摄影(DR)、计算机X线摄影(CR)及彩色多普勒超声常规检查纳入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五、就医方式
参保人员须持本人社会保险卡(医疗保险卡)到选定的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个人只需以个人账户或现金形式缴纳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及个人自付的部分,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市医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异地门诊统筹就医持社保卡在选定定点医院直接结算;在非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不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六、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其他未尽事宜,请登陆沈阳市医疗保障局网站。如遇政策调整,以新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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